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67號
聲 請 人 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9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95年10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韓金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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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95年度催字第49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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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( 或 到 期 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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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梅斯股份有限公司梅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汐│12,668元 │HSA0000000 │95年4月30日 │
│ │源海 │止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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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奇燁實業股份有限公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重│10,343元 │CB0000000 │95年5月31日 │
│ │司舒鐵漢 │慶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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