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印章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95年度,292號
SLDV,95,重訴,292,2006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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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5年度重訴字第292號
原   告 麥哲倫資訊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乙○○

被   告 華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甲○○

被   告 丙○○
      丁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等事件,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
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新台幣(下同)壹佰陸
拾伍萬元;訴之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陸佰柒拾陸
萬捌仟陸佰柒拾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,應合
併計算前開2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仟捌佰肆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肆仟零玖拾陸元,扣除原告起訴
時已繳納之壹拾伍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,尚應補繳壹萬肆仟伍佰
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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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麥哲倫資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