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
附 帶 上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
上 訴 人
法定代理人 己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 林秋萍律師
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乙○○、丙○○、戊○○、丁○○、甲
○○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
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附帶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新台幣(下同)柒佰貳拾萬壹仟肆佰捌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壹拾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,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
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附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淑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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