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5年度,794號
SLDV,95,訴,794,2006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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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5年度訴字第794號
原  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被   告 裕貿針織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乙○○

被   告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伍萬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方面:
一、本件被告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。
二、本件兩造於借據第6 條第7 項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,本院就本件 訴訟自有管轄權,應予敘明。
乙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,被告裕貿針織有限公司(下稱裕貿公司)於 民國94年8 月16日邀同被告乙○○丙○○為連帶保證人, 向原告借款2 筆,金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及150 萬元,借款期間均自94年8 月17日起至97年8 月17日止,利 息則按原告公司基準利率各加4.09% 及2.59% 機動計息,並 於原告向法院為請求給付時,不再機動調整,改依當時基準 利率(即3.59%) 加計計算,借款到期或視同全部到期而未 立即清償者,應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,並自應為清償之 日起,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% ,其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% 加計違約金。詎被告裕貿公司分別自95年5 月17日及同年4 月17日起,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,原告屢 經催討,均未獲置理,而被告乙○○丙○○為裕貿公司向 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依消費 借貸及保證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, 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

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借據2 件、授信約定書3 件、 原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連線作業查詢單各1 件為證,核 屬相符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從而原告依兩造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 款1,627,712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
丙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85條第2 項、第390 條第2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趙信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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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裕貿針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