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1號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
2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張炳煌律師
蔚中傑律師
上列被告與原告建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
,被告對原告建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、參加人甲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(
Cayman)INC.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
金額為美金123,75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,367元。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91號
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王雅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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