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4號
上 訴 人 興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應徵裁判費
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映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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