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拍字,95年度,1373號
SLDV,95,拍,1373,2006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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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5年度拍字第1373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○
            樓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95年8 月10日,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及債務人陳昌武對 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,設定新台幣(下同)800, 000 元本金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存續期間自95年8 月10日起 至95年11月9 日止,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,經95年8 月11日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相對人及連帶債務人陳昌武於95年8 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 400,000 元,約定清償期為95年11月10日,違約金則以每逾 一日每萬元罰30元核算,詎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,相對人及 陳昌武迄今尚欠聲請人400,000 元及前開之違約金未為清償 ,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款契約書 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30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靜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2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陳秀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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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