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918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翔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設於台北市大安區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方彬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瓊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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