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95年度,123號
KLDV,95,除,123,2006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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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5年度除字第123號
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西湖分行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9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,因遺 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,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30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洪福基
附 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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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 票  人│ 付  款 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
│ │ 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│ (新台幣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李阿英 │彰化商業銀行股份│94年7月30日 │1,000,000 │CL0000000 │
│ │ │有限公司瑞芳分行│ │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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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