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95年度,119號
KLDV,95,除,119,2006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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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5年度除字第119號
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,業 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於95 年4月8日民眾日報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。
二、經查,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95年10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黃錫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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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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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 票  人│ 付  款 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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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王玉蘭即三大船│有限責任基隆第一│95年3月20日 │10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舶工程行 │信用合作社營業部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王玉蘭即三大船│有限責任基隆第一│95年3月19日 │10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舶工程行 │信用合作社營業部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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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