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62號
原 告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甲○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
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206,840
元,應繳裁判費32,77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1,000元外,尚應補繳31,779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邱璿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吳長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