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5年度,462號
KLDV,95,訴,462,2006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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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5年度訴字第462號
原   告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
  ,惟被告甲○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
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
  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206,840
     元,應繳裁判費32,77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     1,000元外,尚應補繳31,779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邱璿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長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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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