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查字,95年度,9號
KLDV,95,家查,9,2006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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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5年度家查字第9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 ○○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阮蓮於我國國內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阮蓮於我國國 內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,致無法送達文 書,於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家事法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吳長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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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