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查字第13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○間請求離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若逾期未補正下述第一項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乙○○○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或聲請公
示送達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乙○○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
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邱璿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長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