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查字第12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甲○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甲○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,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,致無法送達文書,於法不 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璿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長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