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6年度,189號
SCDV,106,司聲,189,2017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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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聲字第189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
相 對 人 符蕓即符沛龍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(如附件所示)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u: empjud.ini 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原債權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業將其 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,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 ,乃以郵局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,惟經郵 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,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,致無法 送達,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,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,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、存證信函、退回 信封為證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,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、信封、戶籍 謄本等為證,經核屬實,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。從而,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 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、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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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