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6年度,182號
SCDV,106,司聲,182,201706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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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聲字第182號
聲 請 人 周賢溪
聲 請 人 周宛柃
聲 請 人 周賢洋
聲 請 人 周賢銘
聲 請 人 曾周照美
聲 請 人 張周惠美
聲 請 人 周明智
聲 請 人 周宜炎
聲 請 人 周宜信
聲 請 人 黃涵秋
聲 請 人 黃繼川
聲 請 人 黃俊明
聲 請 人 黃裕芳
聲 請 人 黃啟彰
聲 請 人 黃慶齡
聲 請 人 林周彩雲
聲 請 人 周信將
聲 請 人 周兆敏
聲 請 人 周婉敏
聲 請 人 周逸敏
聲 請 人 吳桶元
聲 請 人 吳清棋
聲 請 人 吳坤明
聲 請 人 賴麗芳
聲 請 人 吳炎潔
聲 請 人 吳建志
聲 請 人 吳慶富
聲 請 人 詹吳蘭
聲 請 人 温吳琴
聲 請 人 洪吳月容
聲 請 人 吳月珠
聲 請 人 吳秀完
聲 請 人 黃王雪娥
聲 請 人 黃明桂
聲 請 人 黃明良
聲 請 人 黃明勇
聲 請 人 黃素惠
聲 請 人 鍾清吉
聲 請 人 鍾素勤
聲 請 人 鍾秀絨
聲 請 人 周宜鏗
聲 請 人 周陳月
相 對 人 周綢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(如附件所示)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等為通知相對人優先購買權與應 得價金領取之通知事宜,乃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戶籍 址,惟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,因相對人現行方不 明,致無法送達,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,為此爰依法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,並提出存證信函、退回通知之信封、 相對人戶籍謄本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5號 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,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、信封、戶籍 謄本等影本為證,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。且相 對人之戶籍資料,除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所示資料外,並無 後續戶籍資料,有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6年6月1日竹市 北戶字第1060002596號函在卷可稽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向本 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、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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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