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著作權法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95年度,385號
KLDM,95,易,385,20061110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95年度易字第385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戊○○
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5年度偵字
第2629號),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程序審理,本院判決
如下:
主 文
戊○○共同連續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片而散布,處有期徒肆月,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片、新台幣貳仟伍佰元、白板壹塊、收錢塑膠桶壹個,均沒收。
事 實
一、戊○○明知附表所示之影片及歌曲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視  聽及音樂著作,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「阿仁」之成年 男子共同基於銷售之概括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,未經前開著 作權人同意,由「阿仁」擅自將錄有前開視聽及音樂著作之 盜版光碟片交予戊○○,並由戊○○自民國95年5月17日起 至5月31日23時許止,於每週三在基隆市安樂區○○○路消 防局前廣場之夜市擺攤陳列上開光碟片,並以每片新台幣 ( 下同)100元之價格將盜版光碟片販賣予不特定人,而侵害前 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,「阿仁」事後再以每次700元或800元 不等之報酬給付戊○○。嗣警方據報於95年5月31日23時許 ,在上開夜市查獲上情,並當場扣得上開盜版光碟片、供販 售盜版光碟片所用之白板1片(上有VCD、CD1張100、2張200 之文字)、收錢塑膠桶1個及販賣盜版光碟所得2500元。二、案經華納影視股份有限公司、迪士尼影視股份有限公司、哥  倫比亞影視股份有限公司、三星影視股份有限公司、福斯影  視股份有限公司、環球影視股份有限公司、派拉蒙影視股份  有限公司、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得利影  視股份有限公司、騰達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、時代娛樂股  份有限公司、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、新力博德曼音樂股份有  限公司、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、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  司、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、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  司、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、艾迴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  由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一、訊據被告戊○○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,核與警方在現場查 扣之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片、供販售盜版光碟片所用之白板 1 片(上有VCD、CD1張100、2張200之文字)、收錢塑膠桶1



個及販賣盜版光碟所得2500元等物證相符,此外,並有財團 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鑑識報告、查扣物品估價表、檢 視報告書、勘驗清冊、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 鑑識報告、查扣物品侵害價值估價表暨檢視報告書、數量清 冊、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鑑識報告、騰達國際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勘驗結果報告、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所提供之勘驗結果報告、授權書、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勘驗結果報告、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切結書 、版權證明書、行政院新聞局證明書、電影片准演執照、錄 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附卷可稽,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 足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、第2項之明知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片而散布罪。被告與「阿仁」間 ,有犯意聯絡、行為分擔,為共同正犯。被告前後數次販賣 盜版光碟片之犯行,時間緊接,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,顯基於概括犯意為之,再被告行為後,刑法第56條連續犯 之規定,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,並於95年7月1日施 行,則被告之犯行,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,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,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 法律效果,自屬法律有變更,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,比較 新、舊法結果,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 論以連續犯(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, 並依舊法第56條之規定加重其刑。再被告前後僅3次攜帶盜 版光碟片至夜市販賣,且其亦係受僱於人,又其為警扣得之 盜版光碟片數量尚非甚鉅,其雖未與告訴人和解,而不適合 宣告緩刑,然本院認遽課6月以上之有期徒刑使其入監服刑 ,尚非適當;再修正前刑法第59條規定「犯罪之情狀可憫恕 者,得酌量減輕其刑。」而修正後該條則規定「犯罪之情狀 顯可憫恕,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,得酌量減輕其刑。 」,二者相較,以修正前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為有利,應 依修正前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,並先加後減。修正刑法 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係新台幣1000元以上,以百元計算 之,而修正前該條款規定罰金刑係銀元1元以上,二者比較 ,以修正前該條款較有利於被告,然本案並無宣告被告罰金 刑,且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罰金刑之下限明定為新台 20萬元以上,是自毋庸比較該條修正前後之規定以適用之。 又被告所犯本罪又有上開加、減情形,依修正刑法第67條規 定,罰金刑之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,而依修正前刑法第 68條之規定,罰金刑僅加減最高度,二者比較,加重之部分 ,修正刑法第67條並非有利於被告,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



68條之規定,減輕之部分則以修正刑法第67條有利於被告, 自應適用該規定,均附此敘明。爰審酌被告犯罪手段、連續 犯行次數、其犯罪所得、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。被告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:「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6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,因身體、教育、職業、家庭 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,執行顯有困難者,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,易科罰金。」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(現已刪 除)規定,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,則被告行為 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,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,經折算為 新臺幣後,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,惟95年7月1日修正 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:「犯最重本刑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一千元、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 一日,易科罰金。」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,以 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,較有利於被告,則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,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 定,定其折算標準。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片、新台幣 貳仟伍佰元、白板壹塊、收錢塑膠桶壹個,均係「阿仁」所 有供其與被告犯罪之用或所得(即新台幣2500元),均應依 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00條,著作權法第91條之第3項、第2項、第98條,刑法第2條第1項、第11條前段、第28條、修正前第56條、修正前第59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丁○○到庭執行職務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0 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曾雨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5  日 書 記 官 王靜敏
附錄法條:
著作權法第91條之第3項、第2項
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



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,不構成著作權侵害。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查獲盜版光碟(各類唱片CD)智慧財產權人清冊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智 慧 財 產 權 人(公 司)│受委託代理人│盜  版  片  名│數量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辛○○ │蔡依林-舞孃 │ 25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辛○○ │任賢齊-老地方 │ 1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辛○○ │張棟樑-主打 │ 4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新力博德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│辛○○ │楊丞琳-遇上你 │ 8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新力博德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│辛○○ │莫文蔚 │ 5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新力博德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│辛○○ │游鴻明-詩人的眼淚 │ 5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│辛○○ │周華健-雨人 │ 6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辛○○ │范逸臣-不說出的溫柔│ 4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│辛○○ │李玖哲-BABA是我 │ 10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│辛○○ │張智成-愛情樹 │ 5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│辛○○ │何以奇-黑白世界 │ 3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│辛○○ │刀郎 │ 5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│辛○○ │超口愛樂團 │ 5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辛○○ │陳奕-精靈 │ 10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辛○○ │幸運星ING │ 6│



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辛○○ │徐若瑄-VIVI │ 2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辛○○ │火星信樂團演唱會 │ 4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辛○○ │火星信樂團 │ 1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辛○○ │光良-約定 │ 6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 │ │總計 │ 115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查獲盜版光碟(各類影片VCD)智慧財產權人清冊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 智 慧 財 產 權 人(公 司) │受委託代理人│盜  版  片  名│數量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華納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│乙○○ │海神號 │ 19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迪士尼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乙○○ │極地長征 │ 7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迪士尼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乙○○ │野蠻任務 │ 14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哥倫比亞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 │乙○○ │達文西密碼 │ 13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三星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乙○○ │沈默之丘 │ 6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福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│乙○○ │冰原歷險記2 │ 3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福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│乙○○ │魔山 │ 7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環球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│乙○○ │撕裂人 │ 7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派拉蒙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 │乙○○ │不可能的任務3 │ 17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派拉蒙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 │乙○○ │賴家王老五 │ 9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│甲○○ │陰靈 │ 2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騰達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 │己○ │神鬼二勢力 │ 8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



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丙○○ │空中殺陣 │ 4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庚○○ │小紅帽 │ 9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庚○○ │終極人質 │ 4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 │ │總計 │ 129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博德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