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95年度,284號
CYDV,95,除,284,2006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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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5年度除字第284號
聲 請 人 游聰明即宏益土木包工業
代 理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5年11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30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陳湘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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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度除字第28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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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(新台幣)  │        │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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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民雄鄉公所 │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│94年12月13日 │50,500元 │41534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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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