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5年度,28783號
CYDV,95,促,28783,200611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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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5年度促字第28783號
債 權 人 顏銘儀即大鷹企業社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南元休閒農場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一條、第 二條、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 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南元休閒 農場設在台南縣柳營鄉果毅村南湖25號,非屬本院之轄區, 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29 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黃國益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馮澤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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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