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具保停止羈押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95年度,1394號
CYDM,95,聲,1394,2006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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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5年度聲字第1394號
聲 請 人 張智學律師(即下列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)
被   告 乙○○
           3
          (現在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)
      甲○○
          (現在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)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恐嚇取財等案件(本院95年度訴字第646
號),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如聲請書(如附件)。
二、查被告乙○○、被告甲○○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,本院即以 95年度訴字第646號案件分案審理,經受命法官於訊問被告 後,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犯嫌及同法第30 2條妨害自由犯嫌之嫌疑重大,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 一犯罪之虞,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,有羈押必要,而於民 國95年10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、第8款 規定,當庭宣示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。茲被告2人前 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訊問時雖否認犯行,惟共犯及被害人指 述明確,被告2人犯嫌重大,且被害人安全確實遭共犯等人 多次騷擾無訛,被告所涉犯罪嫌符合上開預防性羈押事由, 是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,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,又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,仍有羈押之必要。被告2人所稱 其等有固定家庭、住所及工作,實無逃亡動機云云,與被告 2人羈押之原因無涉,且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,亦無因而停 止羈押之必要。被告羈押原因既尚未消滅,所請具保停止羈 押,尚乏所據,自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30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福 財
法 官 卓 春 慧
法 官 盧 鳳 田
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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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