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0號
原 告 佳力福通信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南投縣水里鄉公所發
支付命令(95年度促字第14167號),惟被告南投縣水里鄉
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玖佰伍
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參拾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肆
仟柒佰參拾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遠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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