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95年度,216號
NTDV,95,補,216,20061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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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5年度補字第216號
原   告 林文聰即文聰土木包工業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南投縣集集鎮公所
  支付命令(95年度促字第14168號),惟被告南投縣集集鎮
  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  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
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壹仟元
     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
    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
     萬伍仟捌佰肆拾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遠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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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