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95年度,212號
NTDV,95,補,212,2006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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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5年度補字第212號
原  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甲○○、乙○○發支付
  命令(95年度促字第13716號),惟被告乙○○已於法定期
  間內以非個人關係之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效力及於
  全體連帶債務人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 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  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,應繳裁判
     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
     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遠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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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