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95年度,211號
NTDV,95,補,211,20061101,1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5年度補字第211號
原   告 丁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法定代理人 己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○、戊○○、
  丙○○、甲○○、庚○○發支付命令(95年度促字第13693
  號),惟被告甲○○已於法定期間內以非個人關係之理由對
  支付命令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  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零肆佰
     貳拾陸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
    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
     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遠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