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95年度,210號
NTDV,95,補,210,2006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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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5年度補字第210號
原  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丙○○、丁○○發支付
  命令(95年度促字第13569號),惟被告丁○○已於法定期
  間內以非個人關係之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效力及於
  全體連帶債務人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應以支付
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
  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貳仟壹佰柒
     拾參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
    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
     捌佰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遠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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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