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95年度,195號
NTDV,95,補,195,2006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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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5年度補字第195號
原  告 丁○
     丙○○
     己○○
     乙○○
     戊○○
上列原告與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甲○○間債務人異議之
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
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遠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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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