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95號
原 告 丁○
丙○○
己○○
乙○○
戊○○
上列原告與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甲○○間債務人異議之
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
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林遠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