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7號
聲 請 人 張協勝即富萊雅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
非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富萊雅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展期壹年完結清算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就 任富萊雅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經本院以九十四年投院太 民問九十四司一六字第一二九四六號函准予備查在案,惟因 國稅局稅務尚未核定,無法如期清算完成,爰依法聲請延展 清算期間等語。
二、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;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。公司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 之,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有明定。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九十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就任富萊雅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其清 算期限應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,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九十四年度司字第一六號卷宗核閱屬實,爰斟酌聲 請人所述上開事由,准其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展期 一年完結清算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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