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61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Z○○
被 告 甲I○
被 告 v○○
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
被 告 N○○
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
被 告 甲癸○
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
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九十五年度偵字
第二五九四、二五九五、二五九六、二六四八、二六四九、三三
○五、三三○六號),被告等在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
為有罪之陳述,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
,判決如下:
主 文
Z○○、甲I○共同連續犯恐嚇取財罪,累犯,均處有期徒刑壹年。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、記載被害人聯絡電話紙條壹紙均沒放。
v○○、N○○共同連續犯恐嚇取財罪,累犯,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。
甲癸○共同連續犯恐嚇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。
事 實
一、Z○○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,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;甲I○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,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,甫於九 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;詎Z○○、甲I○仍 不知悔改,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、恐嚇取 財概括犯意聯絡,自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,先行在雲林 縣林內鄉湖本村賽鴿訓練飛行路經之山區,架設一個所有權 屬於Z○○之大型鳥網(下稱甲網)後,藉以竊取飛經該網 之賽鴿,並由Z○○提供一個「戶名:黃雷特、局號:00 00000,帳號0000000」之人頭帳戶供鴿主匯入 贖金之用;再由Z○○依入網賽鴿之腳環號碼及聯絡電話, 向如附表一甲未○等鴿主以如不依指示匯款就要將鴿子殺害 等之方式,致甲未○等鴿主心生恐懼,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 所示之贖金至指定之上開黃雷特之人頭帳戶,嗣Z○○即出 面持金融卡提領恐嚇取財之款項後,再由甲I○抽取其中之
三成以為報酬;另於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五日止 ,Z○○與甲I○復基於上開犯意聯絡,在該處另行架設二 個所有權屬於甲I○之大型鳥網(下稱乙網、丙網),藉以 竊取飛經該處入網(乙網、丙網)之賽鴿;並由甲I○提供 一個「戶名:賴德川、局號:0000000、帳號:00 00000」之人頭帳戶,供鴿主匯入贖金之用;而自四月 十九日起,雙方再依賽鴿入網之情形,而分別為下列之拆帳 、抽成:㈠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五日止, 如果賽鴿係遭甲網所網中,則由Z○○以上開方式向鴿主恐 嚇要求匯入贖金至黃雷特上開人頭帳戶內,並由Z○○自行 出面提領恐嚇之款項後,再將其中所得三成支付予甲I○以 為報酬。㈡若於這段期間,賽鴿係遭乙網或丙網所網中,則 由甲I○出面以其所有之0000-000000號行動電 話向如附表二所示A○○等鴿主以上開方式恐嚇要求匯入如 附表所示之贖金至賴德川上開人頭帳戶內,並由甲I○自行 出面提領恐嚇之款項後,再將其中所得三成支付予Z○○以 為報酬。Z○○、甲I○二人以此方式,不法所得計有十八 萬四千零六十六元。
二、v○○前因侵占案件,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 月確定,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;N○○ 前因竊盜案件,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,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;
㈠v○○、N○○、黃○○及綽號「阿山」等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,結夥三人以上,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竊取、恐嚇財物概括犯意聯絡,於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同 年月九日止,由綽號「阿龍」之黃○○與綽號「阿山」之姓 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,在台南縣東山鄉○○○○路徑之山區 ,架設大型鳥網藉以竊取飛經該山區之賽鴿後,再由黃○○ 將賽鴿腳環號碼及鴿主聯絡電話抄寫在紙條上交給N○○後 ,N○○再將該紙條交給v○○,v○○再依紙條上之聯絡 電話,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去電向如附表三所示B○○等鴿 主,以如不依指示匯款就將鴿子殺害等方式,致B○○等人 心生恐懼,因而依指示將如附表三所示之贖金,匯入指定之 「戶名:蘇育頡、帳號:00000000000000」 人頭帳戶內,繼由v○○持金融卡前往提領恐嚇鴿主B○○ 等人之款項。v○○領得恐嚇款項,即告知黃○○已順利取 得贖金後,再由黃○○負責通知將賽鴿予以放飛,並約定恐 嚇所得之贖金,先行扣除每隻鴿子擄鴿費用為一千四百元( 由黃○○轉交予綽號「阿山」等負責竊取賽鴿之成員,其中 一千三百元係支付負責竊取賽鴿之成員,另一百元係支付於
領得贖金之後,負責將賽鴿放飛之成員),剩餘之款項則由 v○○、N○○及黃○○等人平分。
㈡v○○、N○○、黃○○、及綽號「阿山」等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男子,又承前犯意,另夥同知情且具有犯意聯絡之甲 癸○,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取、恐嚇財物概括 犯意聯絡,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六日止 ,由綽號「阿龍」之黃○○與綽號「阿山」之姓名年籍不詳 成年男子,在臺南縣東山鄉○○○○路徑之山區,架設大型 鳥網藉以竊取飛經該山區之賽鴿後,再由黃○○將賽鴿腳環 號碼及鴿主聯絡電話抄寫在紙條上交給N○○後,N○○再 將該紙條交給v○○或直接交予v○○,v○○再依紙條上 之聯絡電話,去電向如附表四所示子○○等鴿主恐嚇如附表 所示之贖金,要求子○○等鴿主將贖金匯入指定之「戶名: 高士傑、帳號:00000000000000」人頭帳戶 內,繼由v○○或甲癸○分別持金融卡前往提領恐嚇鴿主之 款項,v○○或甲癸○等人於領得恐嚇款項,即告知黃○○ 已順利取得贖金後,再由黃○○負責通知將賽鴿予以放飛。 並約定將每隻賽鴿恐嚇所得之款項,先行扣除一千四百元( 由黃○○轉交予綽號「阿山」等負責竊取賽鴿之成員,其中 一千三百元係支付負責竊取賽鴿之成員,另一百元係支付於 領得贖金之後,負責將賽鴿放飛之成員),剩餘之款項,每 一萬元由甲癸○先行抽取五百元以為報酬後,再由v○○、 N○○及黃○○等人平分其餘之款項。
三、為警於㈠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凌晨五時許,在雲林縣斗六市 圓環旁金城旅社,在該旅社之櫃臺內,扣得v○○提領恐嚇 款項所穿之紅色襯衫一件、橘色T恤一件及恐嚇鴿主所使用 之行動電話一支;㈡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二十三時許,在臺 南縣六甲鄉○○村○○路二一三號,經甲癸○之同意搜索後 ,扣得其提領恐嚇款項所穿之白色及黑白色T恤各一件。㈢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十四時三十分許,在Z○○位於雲林 縣斗六市○○路四三九號住處內,扣得上開所述供恐嚇匯款 所用帳戶之黃雷特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、被害人聯絡電話 一張、提領恐嚇款項所穿之白色長袖襯衫一件及安全帽一頂 等物。㈣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十七時十分許,在甲I○位 於雲林縣斗六市○○路九五八巷一五四號附近工寮內扣得上 開所述恐嚇匯款所用之賴德川存摺一本及恐嚇鴿主所持用之 0000-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(含SIM卡一張 )。
四、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及竹山分局偵查 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,本院改依
簡式審判程序審理。
理 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,於法院行準備程 序進行中,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,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;且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,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;又簡式審判程序 之證據調查,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一 百六十一條之二、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、第一百六十三條之 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,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前段 、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,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,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,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後,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 判程序,是其證據之調查,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、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、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、第 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 限制,合先敘明。
三、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,排除具有虛偽危 險性之傳聞證據,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,於該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,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,不得作為證據。本件檢察官及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,並未就本案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 能力提出爭執,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,均未主張有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,應認均已同 意本案卷內之證據資料均得作為本案證據,且經本院審酌後 ,認無不適當之情形,是本案卷內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,合 先敘明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:
㈠被告Z○○、甲I○、v○○、N○○、甲癸○於本院審理 中坦白承認確有於上開時、地為擄鴿勒贖之事實,核與如附 表一至四所示被害人甲未○等人之陳述情節相符,被告五人 自白與事實相符,該堪採信。
㈡扣案v○○之衣服二件、被告Z○○之衣服一件、安全帽一 頂、被告甲癸○之衣服二件、被告甲I○之衣服一件,核與
被告v○○、Z○○、甲癸○、甲I○提領款項之監視翻拍 照片相符。
㈢有被害人匯款之郵政國內匯款單、匯款執據、交易明細等附 卷,核與上開蘇育頡、高士傑、黃雷特、賴德川帳戶交易明 細表及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等資料相符,堪信如附表一至四所 示之被害人確有依被告等人之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 。
㈣有黃雷特上開帳戶存摺一本、金融卡一張、賴德川上開帳戶 存摺一本、筆記紙二紙、記載被害人電話之紙條一紙附卷及 被告v○○、甲I○所有之行動電話各一支扣案可參。 ㈤被告五人均供稱:上開黃雷特、賴德川、蘇育頡、高士傑之 帳戶自第一位被害人匯款後至為警查獲止,均係作為被害人 匯款使用,並無非被害人之匯款轉入,是雖有部分被害人身 分尚屬不詳,然此部分亦為被告等人擄鴿勒贖之被害人及被 害款項亦堪認定。
㈥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堪予認定。
二、論罪科刑的理由:
㈠核被告Z○○、甲I○所為,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之普通竊盜罪、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;被告 v○○、N○○、甲癸○所為,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、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之恐嚇取財罪。
㈡按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通過,於同年二月二日公 布,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。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規定: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法律。但行 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。 」,茲查:
⒈關於法定刑罰金部分:
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、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 刑包含罰金。又本件被告行為時,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 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,另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 幣條例第二條規定,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、 銀元或元者,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。是被告行為時,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罰金刑部分,經折算為新臺 幣後,為新臺幣三元以上。而被告行為後,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為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。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,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 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對其較為有利。
⒉關於連續犯部分:
被告行為後,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,則
被告之犯行,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,此刪 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,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 律效果,自屬法律有變更,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,比 較新、舊法之結果,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 連續犯,較有利於被告(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)。
⒊關於牽連犯部分:
被告行為後,刑法已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, ,則被告所犯各罪,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,比 較新、舊法之規定,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刑法第五 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,較有利於被告。
⒋關於累犯部分:
刑法有關累犯之規定,修正前第四十七條規定:「受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,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 赦免後,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,為累犯,加 重本刑至二分之一。」,修正後同條第一項則規定:「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,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,五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,為累犯,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。」,修正後之規定係限制以故意再犯者為限,方成立累 犯。查本件被告Z○○、甲I○、v○○、N○○前曾受 如事實所載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,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,渠受上揭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,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,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之 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,均構成累犯,對被告而言 ,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。
⒌經綜合比較上開各項規定之結果,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 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(即被告行為時之法律)較有利於被 告,則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。
㈢被告Z○○、甲I○間、被告v○○、N○○、甲癸○、黃 ○○及綽號「阿山」之成年男子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,均為共同正犯。
㈣被告Z○○、甲I○、N○○、v○○、甲癸○,前後多次 竊盜、恐嚇取財犯行,時間緊接,方法相同,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,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,為連續犯,依修正前刑 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,以一罪論,並加重其刑。 ㈤被告Z○○、甲I○、N○○、v○○、甲癸○所犯上開兩 罪之間,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,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 之規定,應從較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。
㈥被告Z○○、甲I○、v○○、N○○前曾受如事實欄所載 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,其 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,於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最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 規定加重其刑,並遞加重之。
㈦檢察官雖未就被告v○○、N○○、甲癸○如附表三編號五 十一至七十六號所示之擄鴿勒贖犯行起訴,惟此部分與起訴 部分核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,本院自得併予審酌。 ㈧檢察官雖請求判處被告Z○○有期徒刑二年六月、被告甲I ○有期徒刑二年、被告v○○有期徒刑三年六月、被告N○ ○有期徒刑三年、被告甲癸○有期徒刑二年,惟本院審酌被 告Z○○、甲I○、N○○、v○○、甲癸○犯罪之動機、 目的、手段,被告Z○○、甲I○擄鴿勒贖之數量較少,且 與經本院傳喚到院之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,並已賠償被害人 之損失,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十五份附卷可憑,被告v○○、 N○○、甲癸○擄鴿勒贖之數量較多,未能賠償被害人之損 失,被告v○○前因曾犯恐嚇取財罪經法院判刑確定,仍不 知警惕,惟被告五人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,態度良好,尚知 悔改,所得非多等一切情狀,認檢察官之求刑尚屬過重,爰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㈨扣案之被告v○○所有使用之行動電話一支、被告甲I○所 有使用之行動電話一支、記載被害人聯絡電話之紙條一紙, 係供犯罪所用之物,且為被告v○○、甲I○等人所有,業 經被告v○○、甲I○供明在卷可按,爰依修正前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。至扣案之紅色襯杉、橘 色、白色、黑白色T恤、白色長袖襯杉各一件、安全帽一頂 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、帳冊一本,尚非 供犯罪使用,黃雷特上開帳戶之存摺一本、金融卡一張、賴 德川上開帳戶之存摺一本尚非被告等人所有,爰均不為沒收 之諭知。
三、其他:
檢察官如附表二編號十七號所示被害人甲甲○被恐嚇金額誤 載為五千八百二十五元及編號第二十二號所示誤載被害人為 亥○○、被恐嚇金額為九千元、匯款人為塗進財,此觀之卷 附賴德川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自明,均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 十七、二十二號所示,併此敘明。
四、適用法律依據:
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百九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。
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、第三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四款、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。
㈢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、第五十六條、第五十五條、第四十 七條、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。
㈣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。
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洪 挺 梧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抄附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
附表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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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匯入人頭帳戶 │被害人│匯款日│被恐嚇│匯款人│
│ │ │ 姓名 │ 期 │ 金額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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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1 │ 黃雷特 │甲未○│950331│ 1800 │甲未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2 │ 黃雷特 │甲J○│950331│ 1600 │甲J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3 │ 黃雷特 │地○○│950331│ 1801 │地○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4 │ 黃雷特 │ 甲Q │950410│ 12000│ 甲Q 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5 │ 黃雷特 │甲N○│950511│ 1810 │甲N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6 │ 黃雷特 │甲R○│950511│ 2000 │甲R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7 │ 黃雷特 │b○○│950511│ 1800 │b○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8 │ 黃雷特 │甲T○│950511│ 2000 │甲T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9 │ 黃雷特 │宇○○│950525│ 1610 │宇○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0 │ 黃雷特 │甲H○│950525│ 1600 │甲H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1 │ 黃雷特 │s○○│950525│ 1805 │s○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2 │ 黃雷特 │ 不詳 │950525│ 1800 │ 不詳 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3 │ 黃雷特 │x○○│950525│ 2000 │x○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4 │ 黃雷特 │甲丁○│950623│ 2000 │甲丁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合計│ │ 14人 │ │35626 │ 14人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元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附表二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匯入人頭帳戶 │被害人│匯款日│被恐赫│匯款人│
│ │ │ 姓名 │ 期 │ 金額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1 │ 賴德川 │A○○│950419│ 1200 │A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2 │ 賴德川 │甲F○│950419│ 1800 │甲F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3 │ 賴德川 │張新祈│950420│ 1800 │張新祈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4 │ 賴德川 │甲P○│950420│ 1830 │甲P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5 │ 賴德川 │甲壬○│950420│ 2030 │甲壬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6 │ 賴德川 │G○○│950421│ 6000 │G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7 │ 賴德川 │X○○│950421│ 3010 │X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8 │ 賴德川 │L○○│950421│ 5500 │L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9 │ 賴德川 │ 不詳 │950421│ 2630 │ 不詳 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0 │ 賴德川 │ 不詳 │950421│16100 │ 不詳 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1 │ 賴德川 │t○○│950421│ 5020 │t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2 │ 賴德川 │甲乙○│950421│ 2600 │甲乙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3 │ 賴德川 │F○○│950426│ 5000 │F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4 │ 賴德川 │ 不詳 │950502│ 1800 │ 不詳 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5 │ 賴德川 │甲卯○│950502│ 2000 │ 吳貞 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6 │ 賴德川 │j○○│950503│ 1500 │j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7 │ 賴德川 │甲甲○│950504│ 4000 │甲甲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8 │ 賴德川 │壬○○│950504│ 4030 │壬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9 │ 賴德川 │A○○│950504│ 2400 │A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20 │ 賴德川 │巳○○│950508│10010 │巳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21 │ 賴德川 │甲酉○│950508│10000 │甲酉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22 │ 賴德川 │宙○○│950509│ 1600 │曾金華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23 │ 賴德川 │e○○│950510│ 2000 │e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24 │ 賴德川 │r○○│950510│ 3500 │r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25 │ 賴德川 │o○○│950510│ 1800 │徐寬優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26 │ 賴德川 │甲E○│950511│ 3000 │甲E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27 │ 賴德川 │癸○○│950512│ 2000 │癸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28 │ 賴德川 │ 不詳 │950512│ 1800 │ 不詳 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29 │ 賴德川 │亥○○│950515│ 9000 │塗進財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30 │ 賴德川 │甲V○│950522│ 2030 │甲V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31 │ 賴德川 │甲午○│950522│ 2010 │甲午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32 │ 賴德川 │劉修改│950523│ 2020 │劉修改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33 │ 賴德川 │寅○○│950524│ 2020 │寅○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34 │ 賴德川 │ 不詳 │950531│ 10000│ 不詳 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35 │ 賴德川 │甲丁○│950605│ 3000 │甲丁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36 │ 賴德川 │甲丁○│950615│ 5000 │甲丁○│
│ │000000-0;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合 │ │ 36人 │ │148440│ 36人 │
│ 計 │ │ │ │元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附表三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匯入人頭帳戶 │被害人│匯款日│被恐嚇│匯款人│
│ │ │ 姓名 │ 期 │ 金額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1 │ 蘇育頡 │B○○│950503│ 2005 │B○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2 │ 蘇育頡 │d○○│950503│ 2000 │莊先生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3 │ 蘇育頡 │ 不詳 │950503│ 2000 │ 不詳 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4 │ 蘇育頡 │亥○○│950503│13000 │塗進財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5 │ 蘇育頡 │T○○│950503│ 2010 │T○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6 │ 蘇育頡 │宙○○│950505│ 1800 │曾金華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7 │ 蘇育頡 │m○○│950505│ 2000 │m○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8 │ 蘇育頡 │辰○○│950505│ 2005 │辰○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09 │ 蘇育頡 │K○○│950508│ 12000│K○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0 │ 蘇育頡 │l○○│950509│ 2006 │l○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1 │ 蘇育頡 │甲M○│950509│ 3032 │甲M○│
│ │0000000;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