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職字,88年度,24號
TPSV,88,台職,24,199906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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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二四號
  上 訴 人 佰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謝偉薇
  被 上訴 人 弘製企業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詹振海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,本院裁定如
左:
主 文
本院民國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○八號判決正本及本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○九號裁定正本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
法官 劉 延 村
法官 徐 璧 湖
法官 劉 福 聲
法官 黃 秀 得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七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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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佰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弘製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