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95年度,843號
TNEV,95,南簡,843,2006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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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 95年度南簡字第843號
原   告 華泰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  告 丙○○
      丁○○
     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 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丙○○丁○○甲○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玖拾伍元,及自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丙○○丁○○甲○○三人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,爰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丙○○向其購買筆記型電腦一臺,開立 附表編號 1所示支票一紙以支付價金,詎屆期提示竟遭以存 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,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丙○○出 面處理,均無著落,嗣被告丁○○即丙○○之兄又交付發票 人為甲○○,如附表編號 2所示支票一紙以清償該筆貨款, 並自行簽發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同額本票一紙以擔保上開款 項之支付。詎被告丁○○所交付如附表編號2、3所示之支票 、本票屆期提示亦不獲兌現,為此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 求被告丙○○丁○○甲○○給付上開票款及利息等語, 並聲明:求為判決被告丙○○丁○○甲○○應給付原告 118,095元,及均自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6釐計 算之利息。
三、查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三人分別簽發,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之支票二紙、本票一紙,屆期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,業據提 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二紙、本票一紙及退票理由單二紙為 證,被告丙○○丁○○甲○○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,本院綜合上開證據之調查結果,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 張為真正。
四、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,票據法第



133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,係數債務人基於不 同之債務發生原因,就同一內容之給付,對於同一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義務,因一債務人給付,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 ,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。查本 件被告丙○○丁○○甲○○三人各自因票據之法律關係 ,對原告負有給付票款之義務,其等各自債務發生之原因不 同,僅因相關法律關係競合,致對同一債權人即原告負同一 內容之給付,並各負全部給付義務,參諸上揭判決意旨,被 告丙○○丁○○甲○○三人對原告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 ,亦即倘被告丙○○丁○○甲○○三人中一方為給付, 其他被告即應同免給付責任。從而,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 係,請求被告丙○○丁○○甲○○給付票款118,095 元 及分別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 6釐計 算之利息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至於,原告請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金額,均自95年 4月10日 起算利息云云,惟查原告就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,係於95年4 月25日始委由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提示,此有原告所提出 如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1紙在卷可稽,依前揭 票據法第133條之規定,該原告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行使 追索權,應自95年 4月25日起始得請求利息,是逾此部分之 利息請求,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 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85條第2項 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7 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萍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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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提 示 日 │金 額│票 號│利息起算日 │備註│
│ │ │ │ │(到期日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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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丙 ○ ○│臺灣土地銀行 │95年1月14日 │95年1月16日 │118,095元 │EC0000000 │95年4月10日 │支票│
│ │ │嘉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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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甲 ○ ○│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│95年4月5日 │95年4月25日 │118,095元 │HA0000000 │95年4月25日 │支票│
│ │ │金華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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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丁 ○ ○│ │95年3月6日 │95年4月10日 │118,095元 │254628 │95年4月10日 │本票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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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泰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