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評定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95年度,974號
TPBA,95,訴,974,20061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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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95年度訴字第00974號
原   告 日商‧吉田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(兼送達代收人) 律師
      楊憲祖 律師
      黃闡億 律師
被  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蔡練生(局長)住同上
參 加 人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乙○○(董事長)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,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,此一規定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,並於其 他訴訟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參加人之前手祥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祥記公司 )於民國(下同)83年7 月1 日以「PORTER DASH!及圖」商 標,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0類之衣服 、男女服裝、童裝、運動服裝、襯衫、夾克、T 恤、雨衣、 泳衣等商品,向被告(88年1 月26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) 申請註冊,經准列為註冊第683393號商標,嗣於91年4 月間 申准移轉登記予參加人。後原告以系爭「PORTER DASH!及圖 」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, 對之申請評定,經被告審查,以94年9 月26日中台評字第92 0557號商標評定書為「申請不成立」之處分。原告不服,提 起訴願,遭駁回後,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。本件判決之結 果,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,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將受損害,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,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2  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
法 官 胡 方 新
法 官 王 碧 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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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商‧吉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祥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