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評定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95年度,972號
TPBA,95,訴,972,2006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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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95年度訴字第00972號
原   告 日商‧吉田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○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
      楊憲祖律師
      黃闡億律師
被  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蔡練生(局長)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參 加 人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乙○○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崔君瑋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,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  理 由
一、按「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3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。」行政訴訟 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第三人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祥記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(下稱祥記公司)前於民國(下同)83年7月1日以「 LUGGAGE LABEL」商標,作為其註冊第00000000號「 LUGGAGE LABEL」正商標之防護商標,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9類之冠帽、領帶、手套、襪子、褲襪 商品,向被告(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)申請註冊,經准列為 註冊第00000000號防護商標(下稱系爭商標),旋祥記公司 將系爭商標移轉予第三人,並經被告於91年4月9日核准移轉 登記。嗣原告於92年11月26日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 第37條第1項第7款規定,對之申請評定。在被告審查期間, 適逢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,依該法第91條規定: 「本法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修正施行前,已申請或提請評 定,尚未評決之評定案件,以本法修正施行前及本法修正施 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,始撤銷其註冊;其程序依修 正後之規定辦理。」,本件原告原申請評定主張之條款業經 修正,原告乃補充主張系爭商標亦有違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 1項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,第三人復依現行商標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,將系爭商標申准變更為獨立之註冊商標。案經被告 審查,認系爭商標並未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項第7款



規定,以94年9月5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號商標評定書為 申請不成立之處分。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,遭決定駁回,遂 提起行政訴訟,經本院於95年11月15日開庭行準備程序,命 原告、被告及第三人陳述意見後,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 結果,第三人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,爰依首揭規定,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 訟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
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
法 官 陳鴻斌
法 官 曹瑞卿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偉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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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商‧吉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