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評定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95年度,971號
TPBA,95,訴,971,20061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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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95年度訴字第971號
原   告 日商‧吉田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(兼送達代收人)
      楊憲祖律師
      黃闡億律師
被  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蔡練生(局長)住同上
參 加 人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,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緣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祥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3 年7 月1 日以「PORTER及圖」商標,向被告申請註冊,經其 審查,准列為註冊第674336號商標,並於91年間申准移轉登 記予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。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 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之規定,對之申請評定。案經原處分 機關審查,核認該商標並未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 之規定,以94年10月18日中台評字第920563號商標評定書為 申請不成立之處分,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,經遭駁 回,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,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本件 判決之結果,倘訴願決定應予撤銷,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,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 定,命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2  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
            法 官 陳秀媖
            法 官 陳國成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英傑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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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商‧吉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祥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