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型專利異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95年度,841號
TPBA,95,訴,841,2006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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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95年度訴字第00841號
原  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送達代收人 乙○○
被  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蔡練生(局長)
參 加 人 美商.摩勒克斯公司
      (MOLEX IN
      ED)      
代 表 人 路易士 A.海克
      (LOUIS A.
      (秘書)
送達代收人 丙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,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
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美商.摩勒克斯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前於89年1 月28日以「插頭連接器」向被告機關申 請新型專利,經被告機關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,准予專利 。公告期間,參加人美商摩勒克斯公司以系爭案有違核准審 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,對之提起異 議。經被告機關審查,以91年7 月31日(91)智專三(二) 04024 字第09189001768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「異議不成立 」之處分;經濟部遞予維持。惟參加人不服,訴經本院以93 年7 月14日92年度訴字第883 號判決撤銷原處分及經濟部訴 願決定。被告機關乃以93年11月23日(93)智專三(二)04 024 字第0932103927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重為「異議成立, 應不予專利」之處分。原告不服,訴經經濟部以94年6 月2 日經訴字第09406128880 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,並命被 告機關另為適法處分。被告機關再以94年8 月26日(94)智 專三(二)04024 字第0942078884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本 件「異議成立,應不予專利」之處分。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 ,復遭經濟部決定駁回,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。本件判決 之結果,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,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,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,命參



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21 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
法 官 曹瑞卿
法 官 許瑞助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21  日 書記官 吳芳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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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商.摩勒克斯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