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95年度簡字第00460號
原 告 駿陞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,不服
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4 月12日台財訴字第09500077690 號訴願決
定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、起訴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,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,核其訴狀未表明當事 人、被告機關,亦未陳明起訴之聲明、訴訟之種類,經本院 審判長於95年7 月4 日以95年度簡字第460 號裁定命其依法 於七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95年7 月10日送達,由原告之受 僱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可稽,原告迄未補正,其起訴程式即 屬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第七庭 法 官 黃 秋 鴻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,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