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95年度,43623號
TPEV,95,北簡,43623,20061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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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5年度北簡字第43623號
原  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      郭蓁鈺
被   告 甲○○ 原住同上市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
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6 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姜悌文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6 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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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