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95年度,42702號
TPEV,95,北簡,42702,20061117,1

1/1頁
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
原   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      楊明淵
被   告 張慧如即親情小吃店
     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簡字第42702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
國95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同年11月17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
院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
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事實及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
主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其超過六個月部分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院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,有原告所提之授信約定書 第22條附卷可證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,本院有管轄權。又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慧如即親情小吃店於民國93年9月21日 邀同另被告甲○○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 )20萬元,約定期間3年,息按年息15%計算,以每1個月為1 期共分60期,按期於當月21日平均攤還本息,被告如遲延攤 還本息或繳納利息時,除按本借款利率給付利息外,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,按照本借款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其 超過6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之20%加付違約金,並約定如 有一期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; 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,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共積欠14 2,979元,被告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 求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。


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、 本票、本金及利息明細資料等件影本為證,應認為真實。四、從而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 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126巷1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依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