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6459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三三號二 秦瑞宏被 告 乙○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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