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勞簡字,95年度,138號
TPEV,95,北勞簡,138,2006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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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
原   告 甲○○
           樓
      丁○○
      乙○○
兼訴訟代理 丙○○

被   告 李昀諭即松映竹日式小吃坊
訴訟代理人 戊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勞簡字第138號給付薪資事件,於中華民
國95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95年11月17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
  法 官 賴劍毅
  書記官 方蟾苓
  通 譯 陳昌民
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
主  文:
被告應給付原告甲○○新臺幣肆萬柒仟元;應給付原告丁○○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;應給付原告乙○○新臺幣肆萬伍仟元;應給付原告丙○○新臺幣陸萬元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肆萬柒仟元、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、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甲○○丁○○乙○○丙○○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訴訟標的:給付薪資請求權。
理由要領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○○○路○段28號1樓之 松映竹日式小吃坊負責人,原告則均為被告職員,詎被告因 經營不善,積欠原告民國95年3月至同年4月間之薪資及相關 獎金及加班費,為此雙方於95年4月19日召開協調會,協調 結果,被告保證於同年5月18日前,清償其所積欠原告薪資 ,並立下保證書。詎被告屆期竟避不見面,迄今未清償分文 。其中積欠原告甲○○1‧5個月薪資即新臺幣(下同)4萬5 000元(每月薪資3萬元)及全勤獎金2000元,共4萬7000元 、積欠原告丁○○1‧5個月薪資即6萬7500元(每月薪資4萬 5000元)及全勤獎金2000元共6萬9500元、積欠原告丁○○ 乙○○1‧5個月薪資即4萬5000元(每月薪資3萬元)、積欠 原告丙○○1‧5個月薪資即5萬2500元(每月薪資3萬5000元



)及加班費7500元,共6萬元,為此,依兩造間之僱傭契約 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如聲明等語,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二、查原告主張上情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積欠原告薪 資明細表、保證書、臺北市政府函文在卷為證,復為被告所 不爭執(見本院本院95手11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)。從而, 原告上揭主張,自堪信為真實。
三、綜上,原告依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洵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126巷1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蟾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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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