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25號
原 告 立融儀器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健晟機電工業有限公司
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台幣(下同)2,630,000元,應繳裁判費27,037 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26,037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,向本院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鍾 貴 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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