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04號
原 告 禾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3號1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有即福豐水電材料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
272,97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國精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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