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95年度,6292號
TCEV,95,中簡,6292,20061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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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95年度中簡字第6292號
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被   告 戴姆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貳拾參萬柒仟捌佰捌拾元,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。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執有被告簽發,付款人中華商業銀行東興分 行,面額共計新台幣8,237,880元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紙, 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,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9紙 為證,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,依本院調查之結果,原告之主張堪信 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本件 票款,及法定利息,依票據法第126條、第133條之規定,核 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
四、據上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4款, 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24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柯崑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24  日 書記官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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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戴姆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