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95年度,5536號
TCEV,95,中簡,5536,2006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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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95年度中簡字第5536號
原   告 甲○○
被   告 黃文吉即廣達行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,及分別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 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伊執有被告簽發面額合計新台幣(下同)1,120, 000元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共5紙,惟屆期經提示,竟遭退票, 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票款。並聲明:被告應 給付原告1,120,000元,及分別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三、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紙 為證,堪信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 告給付票款合計1,120,000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應適用簡易程 序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,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,288元(含裁判費12,088元及公示 送達登報費200元,合計12,288元),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六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7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美蒼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發 票 日│提 示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票 號 │
│ │ │ │(即利息起算│(新台幣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) │ │ │



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黃文吉(即│95年6月5日 │95年6月5日 │310,000元 │AQ0000000 │
│ │廣達行)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同上 │95年6月17日 │95年6月19日 │100,000元 │AQ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同上 │95年6月19日 │95年6月19日 │300,000元 │WHA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同上 │95年6月20日 │95年6月20日 │100,000元 │AQ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同上 │95年7月6日 │95年7月6日 │310,000元 │AQ000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7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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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