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95年度,77號
LTEV,95,羅補,77,20061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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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5年度羅補字第77號
原   告 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被   告 宜蘭縣政府
      冬山鄉公所
      經濟部工業局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肆拾參萬零壹佰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 官 郭 顏 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程 志 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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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