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調字第166號
聲 請 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欣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共同送達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 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合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 合意管轄,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,另定合意管 轄法院,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,故除另以文書明 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,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。二、經查,依聲請人提出兩造所簽訂之材料買賣合約書第8 條後 段約定:「本合約發生訴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。」故兩造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非屬本院管轄區域 ,復無其他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之情形,依首開說 明,本院就本件訴訟,自無管轄權,而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其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