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6年度,98號
SCDV,106,司拍,98,201706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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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司拍字第98號
聲 請 人 賴清水
相 對 人 陳國章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陳國章於民國(下同)101年11 月29日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 之所欠借款之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,600,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3年11月22日,債務清 償日期、利息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,經登記在案 。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3,600,000元,並簽發本票。詎相 對人屆期未清償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已到期。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 利證明書、土地登記謄本、放款往來明細查詢、本票影本為 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,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以106年6月6日新院千民寶 106司拍98字第14989號函,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函於同年月22日送達,有 送達證書附卷足稽,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,從而,聲請 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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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