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711號
上 訴 人 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上訴人 長君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
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經查,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萬4,56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295
元,未據上訴人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
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璟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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