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95年度,1711號
TYEV,95,桃簡,1711,200611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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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5年度桃簡字第1711號
上 訴 人 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上訴人 長君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
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經查,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萬4,56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295
元,未據上訴人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
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 法 官 黃翊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璟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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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長君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