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調字,95年度,389號
PCEV,95,板簡調,389,2006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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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聲 請 人 利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4段98號,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台北縣板橋市○○路○段30巷1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大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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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利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