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催字,106年度,28號
SCDV,106,司家催,28,2017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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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
聲 請 人 廖明正(林坤昇即林國忠之遺產管理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坤昇林國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
為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對被繼承人林坤昇林國忠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民國102 年5 月21日死亡)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林坤昇林國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貳月內,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。
債權人、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、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前開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繼承人林坤昇林國忠之遺產於清償債權,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,即歸屬國庫。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,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,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坤昇林國忠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918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坤昇即林國忠之遺產管理人, 已遵執行職務,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聲 請依法裁定准對被繼承人林坤昇林國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,為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之公示催告 ,俾利管理被繼承人林坤昇林國忠之遺產等語。二、按遺產管理人確定後,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於 該期間內報明債權,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民法第117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,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卷宗,核閱無訛,自 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予准許,爰裁 定如主文第1 至3 項所示。
三、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;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;法院認為必要時,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,家事事件法 第130 條第3 、4 項規定甚明。準此,本院既准對於被繼承 人林坤昇林國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之公示催告,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4 項所示。




四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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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