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95年度,3189號
PCEV,95,板簡,3189,200611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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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3189號
原   告 省台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被   告 創紀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上午12時整
所為之裁定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事由中關於請求「給付信用帳款」事件之記載,應更正為請求「給付服務費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24 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明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崇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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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創紀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省台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